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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深圳市规土委在官网挂出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后简称《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暂行规定》鼓励“农地”入市建安居房,就入市所得收益如何分配也有详细规定。
已出让土地可以增加强度建安居房
据了解,2013年,深圳全年实际完成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15.97公顷,完成计划的106.5%;并通过安排城市更新住房项目用地、工业配套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完成新增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40614套,完成计划的101.5%。但实际上,保障房建设受到深圳土地资源紧缺限制严重。
深圳市规土委曾在2014年度计划中表示,新增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项目受新增用地资源紧缺、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周期长等多因素影响,选址与居民住房保障实际需求不尽一致,部分项目周边配套设施未能与项目实现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据介绍,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多渠道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深圳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深圳市规土委起草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昨日起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于2014年9月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规土委。电子邮箱为:dlu@szpl.gov.cn。
《暂行规定》提出,尚未开发建设的原协议出让的居住、商业用地,可以增加强度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该情形下,允许建设单位在批准增加的居住指标内,配建不超过增加建筑面积10%的商品房。
鼓励“农地”入市建安居房
按照规定,此前保障房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新供应住房用地,城市更新用地,产业用地配套建设,拆迁安置房,以及企业自有用地。而在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暂行规定》中,对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征转用地建设保障房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2013年12月20日,深圳首个原农村集体用地(简称农地)挂牌出让。该地块作为深圳原农村集体用地入市流通的首个试点,业界认为将对全国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提供可操作的先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在《暂行规定》中,实际上为农地入市提出了新的出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将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用地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暂行规定》指出,原“农地”在先行理清土地经济利益关系,完成青苗、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清理、补偿和拆除后,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后,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居型商品房建设: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60%纳入市国土基金,4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90%纳入市国土基金,1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选择此方式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还可获得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0%的配套商业用房,并在招拍挂公告中予以明确。
以上述方式进入市场的,相关征(转)地补偿协议应当在成交之前签定,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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