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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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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5 19:5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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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税局发布通知,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依据税法规定,调整提高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市民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得更多扣除。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17953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17953元,较去年上调30096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18163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18163元。即在达到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2179.6元、726.5元,较上年提高了300元和100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可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计算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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