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看八十一岁老人与最高法院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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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9 19:2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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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八十一岁老人与最高法院法官【视频对话记实】

附景景法官第三次的接访记录
  接访地点:新佘市渝水区法院远程视频接访室。
  接访时间:2015年12月8日上午。
  期排号:2号
  接访法官:最高法院第八合议庭,景景法官。
  申诉人:钟宜彩。
  参诉人:渝水区法院:李副庭长。
  钟宜彩家人:钟霞、钟群、钟华、钟山、邓瑾、谢珊萍。
  景景法官:你的案子,上次视频接访以后有什么变化吗?
  钟宜彩:不是有什么变化,这次视频接访,恳求你能让我把话讲完,我提出的问题,你应当正面回答我,你认为我说的不对,应当反驳我。恳求你千万不要跟上次接访那样,我刚开始陈述你就下结论“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我当即提出反驳,你就关机走人。
  景景法官:你要多少时间呀?
  钟宜彩:40分钟以内。
  景景法官:我跟你们讲什么是关键问题,谋取利益方面〔指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那些人证明你谋取利益,你想办法推翻它,这才是你申诉的关键。
  钟宜彩:请你看以下铁证、可以全部、彻底推翻【判决书】中列举的那些人,证明我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言。
  (一)【判决书】认定我受贿48.5万元,判刑15年是冤案。【判决书】认定我利用职权为周路谋取利益,收受周路20万的证据。
  【判决书】14至15页称: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陈时伟、杨景亮、程小龙的证言,证实钟宜彩为周路,承接新亚新商城装饰工程及工程款支付予以了关照,先后收受周路20万元人民币。
  1,【判决书】列举的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其中两位是伪造的,一位是断章取义的。同时、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法庭根本没有质证。(有庭审录音为证)
  (1)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陈时伟证言、证实商城装饰工程施工队伍由钟宜彩决定。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
  经查,案卷中只有陈时伟05年7月10日做的一份笔录,但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判决书】第15页列举的陈时伟证言内容根本不符。请看笔录记载:
  地点:新余市人民北路48栋(陈时伟家)
  时间05年7月10日。
  询问人:胡晓鹏
  记录人:刘洪波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在新亚新商城指挥部期间,是否说过周路给他送礼的事?
  答:在我印象中记得钟宜彩说过一回这样的事。我记得当时是在指挥部的办公室说的。钟宜彩说: 昨天有个老板提了一袋子的钱到我家,我问他你这是干什么?你要这样,我就交公。
  问:当时钟宜彩说这些话的时候还有谁在场?
  答:我记不清了。:
  (上述笔录内容是因为我在05年7月12日笔录中,陈述过周路送钱给我和我退还给他的事。办案人员为核查是否事实,所以讯问了陈世伟。)
  因为【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而且案卷中又只有陈时伟一份笔录,为查清陈时伟的证言究竟从何而来?我于2013年 9月 3日, 向最高法院刑事申诉大厅312室一位女法官询问: 【判决书】列举的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根本不符, 能否向证人调查? 法官说: 请律师去调查可以。我就请杨立律师向陈时伟作了调查。现将【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调查地点:新余市天香度假村
  调查时间:2013年 10月19 日
  调查人:杨立
  主要内容:
  问:钟宜彩受贿案【判决书】中引用了你的证言,证明新亚新装修工程队伍是由钟宜彩决定的。大额工程款付款需要请示钟宜彩。但案卷中钟宜彩笔录及庭审中钟宜彩对此都否认。实际情况到底是什么,能向我说明吗?
  答:92年我任新亚新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分管经费审批。工程经费审批都是按合同规定, 按工程进度进行审批。每付一笔工程款都要由项目管理员、工程监管员、工程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指挥四个人签字后,我才会在付款申请单上批字。工作中我们感觉钟宜彩工作认真, 对大家要求比较严格。从指挥部一成立他就要求我们的工程,要作优质工程和廉洁工程。几年内我们指挥部在他的领导下从没有吃过承建单位的一顿饭。钟宜彩从未插手—笔工程款的支付。
  问:那你为什么在检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时要那样说?
  答:我笔录中没有那样说。【判决书】的引用,我不知从何而来?
  问:你还说过装饰工程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实际情况到底怎样?
  答:我根本不可能这样说,因为商城装饰工程招标,是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在良山镇招待所进行全封闭评审; 公证部门全过程公证;商城建设廉政监审委员会全过程监督。谁也不可能一个人决定。
  问:你在这个案子中做过几份笔录?
  答:就一次。是在我家做的。
  问:如果钟宜彩案重审,您是否愿意就您今天的陈述出庭作证?
  答: 我肯定出庭作证。
  景景法官: 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是什么时候取证的, 是案发后、还是案发前?
  钟宜彩:陈世伟的【调查笔录】所做的日期、地点和律师的性名,刚才不都唸给你听了吗。肯定是案发后。案子都没有发生,怎么会找他做笔录。这还要问吗。
  景景法官: 你的犯罪事实是发生1997年,案发是2004年。陈时伟证言是2013年已经是很多年之后这是其一。其二、06年你的案子审结了, 你这个是7年之后的笔录, 这种证言我们不可能采信的。
  钟宜彩: 不对。
  景景法官: 这不是对与不对的事, 实践中确实是这样的, 是时间比较长, 再一个案件审结也比较长, 这种证言我们是没有办法采信的。
  钟宜彩: 【判决书】是以陈时伟的证言、而认定我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但陈时伟的证言与陈时伟笔录内容更本不符, 所以经请示最高法院法官同意后,律师才去向陈时伟调查。这份【调查笔录】查清了两个问题:一是,陈时伟明确说:【判决书】中列举他的证言他从未说过。二是,他在本案中只做过一份笔录。由此【调查笔录】进一步证实了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请问: 为什么不可能采信?这与案发时间、案子审结时间有何关联? 至于律师为什么到2013年才去调查, 是当年核查案卷时才发现:证人、证言与证人笔录内容不符,所以才去调查。现已调查核实:【判决书】列举的陈时伟证言是伪造的证言,难道你认为还应该采信?你是职业法官,这样简单的道理都听不明白吗?
  景景法官: 这个事情钟宜彩以前都是供述过的,你对你以前的供述怎么说啊?
  钟宜彩:我没有供述。我对所有指控都是有理、有据的辩解, 斩钉截铁的否定!有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和庭审录音为证。请你审查。
  景景法官: 【判决书】称:钟宜彩原在侦查机关供述,为周路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他在会议上提议并决定为周路承接工程提供帮助的事实。
  钟宜彩:这都是伪造的、篡改和断章取义的。
  景景法官: 如果我发现你在申诉过程中说的有假话,肯定要给你驳回的,你再也无法申诉了。
  钟宜彩:我恳求你去查阅案卷中我做的86份审讯笔录, 只要有一份笔录我承认为周路谋取了利益,不要说驳回申诉、就是改判死刑!我不申诉。
  景景法官: 如果没有陈时伟这份笔录, 法院不可能把他这个证言写在【判决书】里, 这样一查,就可以查得到的。
  钟宜彩: 现在就是律师查到了案卷中、没有陈时伟证言的笔录呀!
  (2)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
  判决书15页称:杨景亮证言、证实商城装饰队伍是钟宜彩决定的。
  经查,案卷中只有杨景亮05年3月22日做的一份笔录。请看笔录:
  地点: 太旧城老年公寓。
  询问人:刘洪波
  记录人:袁博
  主要内容:笔录中只问三个问题:一是问:新亚新工贸公司从金亚公司退出的情况。二是问:你对新亚新公司国有股,以原价退出持什么态度。三是问:你认为金亚公司的投资是否有利润。
  杨景亮上述笔录,通篇没有涉及【判决书】中列举的杨景亮证言的内容。而且案卷中又只有杨景亮这一份笔录,由此证明: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因杨景亮当时只是工地的一名预算员, 商城装饰工程招标,他根本不知情。所以律师没有再向他做调查。
  (景景法官对杨景亮证言是伪造的证言,没有提出异议)
  (3)程小龙证言,是断章取义的证言。
  【判决书】第15页称:“程小龙证言、证实装璜施工单位是钟宜彩在总指挥办公会议上决定的。”
  请看: 程小龙05年6月15日的审讯笔录:
  地点:新余市看守所。
  审问人:黄 杰。
  记录人:胡新华 。
  主要内容:
  问:你是否知道商城装修工程的情况?
  答:指挥部决定面向全国招标。发公告后收到全国26个招标方案。我们对各投标方案进行编号, 将投标单位的名称密封。聘请专家作评委。于94年3月集中在良山镇进行全封闭评审。最后经过评委投票确定了评选结果, 并经市公证处公证。结果是:江西一家、广东二家和深圳市装修公司,即周路这家公司。
  问:是如何确定深圳装修公司的(这是明知故问)
  答:是钟宜彩1994年5月的一次总指挥办公会上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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