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五峰县纪委领导熊某等人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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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4 16: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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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祁林

  联系电话:13871357550

  原系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被举报人:熊某,男,现任五峰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胡某,男,原五峰县纪委监委副主任科员、2022年5月已退休

  张某,男,现任五峰县纪委监委委员

  举报事项:熊昌培身为国家纪检部门的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在公共及私人场合抽高档香烟(黄鹤楼牌1916),利用分管案件的便利,多次收受被处理对象何某(现五峰县公安局民警)赠送的礼品(本人在2018年的一天曾亲自帮何某将礼品搬至熊昌培车上,系高档烟酒);熊昌培沉溺于赌博,长期在渔洋关镇曹家坪村麻园温某、张某(均系五峰县公安局民警)家中与温某、张某、何某、周某(社会人员,系做工程的老板)等人打“血流(10飘10)”,在牌桌上向温某等人借钱,在案件处理上给与温某、何某(该二人均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关照。

  熊昌培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指示胡庆汉、张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采取非常规手段调查取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扣押财物,不尊重客观事实,不按照举报人和证人的真实意愿如实记录材料,反而采取威胁、逼迫等手段非法调查取证,对举报人提出有异议的地方置之不理不予核查,办成冤假错案。

  举报事实材料:滥用职权:熊昌培在没有调查全面、调查清除和相关实质证据情况下,指示胡庆汉、张超逼迫证人作证,人为编造证据,向五峰县纪委汇报举报人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继而对举报人采取留置审查措施。

  非法扣押财物:胡庆汉、张超在办理举报人与他人民间借贷的事情上,对举报人在留置审查期间提出银行流水及收取利息部门有异议的部分和地方不找举报人家属进一步核实调查,而是单方面人为定案,不尊重客观实际,导致认定的结论与实际情况有巨大的差别,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举报人将核查遗漏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证人语音交予熊昌培、张超,希望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时,熊昌培、张超依然以搪塞、推脱的态度消极来面对此事。举报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五峰县纪委递交申请,时至今日已近半年,五峰县纪委以还需进一步核实为由始终不予解决。2022年7月至8月,五峰县纪委孙小刚、向纪委重新调查,目前反馈的情况是,原办案人员胡庆汉、张超确系核算遗漏17万元(相关凭证已提交给五峰县纪委),另外还有10万元(举报人在留置期间明确提出过,原办案人员不予核查)有待进一步认定。熊昌培、胡庆汉、张超在办理举报人民间借贷利息的事情上,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完全不按照规章程序办案,非法扣押财物,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徇私枉法:熊昌培、胡庆汉、张超在调查举报人办理的“何望斌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中,仅凭案件被害人庞卫国一面之词就认定举报人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继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均围绕举报人是如何徇私枉法来开展工作的,不仅不听举报人的申诉与辩解,同时对证人何望斌采取引诱、逼迫的手段让其作出对举报人有罪的陈述,为了将举报人徇私枉法的案件做实,无所不用其极。

  熊昌培、胡庆汉、张超目无党纪国法,以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作达成个人政治目的的阶梯,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扣押财物,不仅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的形象,同时给举报人及家庭带来面顶之灾,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认真核查举报人反应的情况,并予以处理。同时举报人承诺所反应的均为真实情况,如有虚假举报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祁林

  2023年 1月4日

  举报人自述:本人对于被五峰县纪委留置审查,最后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事情百思不得其解。本人从2012年7月参加工作直至2021年7月,前后从事公安工作有九年的时间,办理大大小小的案件百余起,五峰县纪委工作人员将本人办理过的所有案件均重新审查过一遍,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最后居然是以2015年庞卫国的财物被毁坏一案跟本人定罪的,这也是五峰县纪委找本人调查核实情况的初衷。最开始熊昌培告知本人处分的理由及决定时,本人本着不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原则,表示认同五峰县纪委的处理意见,而且按照要求已经将检讨书交给熊昌培,熊昌培也表示事情已处理。但是在2021年元月,胡庆汉告知本人此事还未完结,认定本人明知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公安机关的办案场所与庞卫国案件的证人李林立串供、堵供,本人也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试想在2018年8月本人系五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已参加工作六年有余,会不会有警察愚蠢到当着两位同事的面,在全程都有摄像头的审讯室,与“所谓”的证人去串供、堵供,本人相信将纪委认定的结论交给其他人看,没有一个人会相信吧,但就是这样完全脱离实际,不符合逻辑的结论最后都可以被认定。本人不清楚纪委的办案流程是怎样的,但立案告知书的时间无论怎样都不能晚于实际告知时间三个月之久吧,这就真实地发生在本人身上,本人作出合理解释,胡庆汉居然还带着威胁的口气,这份立案告知书到底有没有违反相关的办案程序呢?2021年3月至6月,在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专项行动中,本人在自查自纠环节写明了与李晓辉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收取了一定的利息,且与李晓辉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经过五峰县人民法院判决及裁定,李晓辉尚欠本人31万余元。熊昌培、胡庆汉以本人违反组织纪律为由,没有将本人与李晓辉的借贷情况以及在办理庞卫国案件中的问题说明清楚,同时在没有核算清借贷明细的情况下,主观上认为本人因借贷获取大额经济回报,违法了廉洁纪律,将本人留置审查。在留置审查期间,本人解释到,在自查自纠环节本人已经写明与李晓辉的借贷关系,且已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庞卫国案件的问题,所有的案件程序都是依法进行,本人也依法起诉至检察院,至于检察院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决定导致被害人不满继而四处信访,决定权在检察院不在公安机关,责任在检察院也不在公安机关,更不在办案人身上。为什么明眼人都清楚的事情,最后都要由本人来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熊昌培、胡庆汉、张超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只是凭庞卫国一面之词及当时嫌疑人未被检察院追诉就单方面认定本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案件所有的证据都是真实合法的,关于争论最多的承诺书,系当事人庞卫国现场表示放弃赔偿款后亲笔签字捺印,事后庞卫国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陷系本人逼迫其签字,试问会有哪个警察愚蠢到会在派出所当着嫌疑人的面去逼迫被害人签谅解书的?试问会有哪个警察会这么明目张胆地拿着自己的政治前途去违纪违法帮助一个毫不相干的案件嫌疑人?按照胡庆汉、张超的有罪推论,本人肯定是收受了嫌疑人何某的好处才会铤而走险的,他们经过查询银行流水及多次询问何某,均没有证据证明本人收受过好处,继而开始诱导逼迫本人承认私下与何某有吃饭及收受香烟的事情,逼迫本人按照他们的意思写自己收受好处的书面材料,然后凭借着本人的书面材料再找到何某,要求何某按照本人的说法作证。前期本人找过何某,询问过整个事情的经过,同时何某对本人在办案过程中的执法出具了书面的证明,何某明确表示在配合胡庆汉、张超的调查过程中,对方有多次诱供行为,且笔录所记录的东西很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何某明确表示当时确实通过身边的关系找过五峰县检察院,最后才能够相对不起诉,而这个人就是时任五峰县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周某,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任何强制措施都需要周某决定签字,在何某的语音中也默认了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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