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仁果和执行局刘会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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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7: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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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王天凯,山东烟台市蓬莱区人,现实名举报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仁果和执行局刘会臣。

  杨仁果违反法定程序,无视对方自认及隐匿证据的事实,造成本人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应当对杨仁果进行依法严惩,剔除这个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刘会臣在执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超额查封本人资产,授意邱连祥儿子邱立强闯入本人无菌猪场,造成本人猪场污染,影响猪场正常生产;刘会臣凌晨私闯本人前妻住处,给本人未成年的儿子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至今未痊愈;刘会臣恶意查封案外人曲玉红、杨守伟资产,而且在曲玉红、杨守伟提出执行异议后,至今不给任何书面答复,刘会臣利用职权,恣意以拒执罪为由恐吓本人和曲玉红、杨守伟。

  本人与邱连祥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0)鲁0684民初752号、二审案号:(2021)鲁06民终194号)现判决已经生效,该案于2021年4月下旬正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鲁0614执457号。本人对原审判决不服,同时,蓬莱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额查封本人资产,冻结本人猪场周转资金,导致本人猪场资金链断裂,并且查封冻结案外人曲玉红、杨守伟的资产和账户,至今未给予曲玉红、杨守伟任何答复。现根据原审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实,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原审案件的审理情况。

  1、原审法院在邱连祥提交的现金日记账与审计报告及法院统计数额相差数百万的情况下、在邱连祥自己提交的证据原件及复印件不相符的情况下、在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不组织质证的情况下,事实认定重大错误,无视邱连祥明显的隐匿证据,剥夺本人权利!

  首先,邱连祥提交的记账凭证中有大量的凭证均没有王天凯的签字(其中包括2016年未签字收入凭证4098363元,2017年未签字收入凭证1517029.7元,2018年未签字收入凭证6500997元),王天凯未签名的记账凭证款项数额已经超过千万元。

  其次,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8月4日的笔录记载数据是双方真实数据是错误,当日只是各方对记账凭证的数额累加,而且多数数据都是由主审法官杨仁果计算,根本不是所谓的“对账”。邱连祥提交的是2016年—2018年的收入支出凭证,该凭证并非原始凭证,而是邱连祥将凭证进行了剪裁,按照年份依次分开,分别为2016年、2017年、2018年各年收入,2016年、2017年、2018年各年支出,法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双方代理人分别对上述凭证的某年收入或支出分别进行简单数额累加,暂时算出当年的收入或支出数额,并非是对上述数据的真实性认可,而且笔录中也载明“至于原告账目、证据等的真实性等问题,我们开庭时再发表意见”,可见并未对证据进行任何质证,而且在此后的庭审中,本人代理人要求对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原审法官无视代理人要求和法定程序。另外,邱连祥于2020年8月4日拿出的凭证与其第一次提交的复印件完全不一致,如此与事实和法律相关的重大问题,原审法官依然置之不理,视若无睹。

  最后,邱连祥提交的现金日记账显示账面余额为488609元,其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余额为1864369.5元,而法院统计余额为430余万,在数额差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放任如此明显的不合理事实,肆意无视事实和法律。

  2、原审法院超出邱连祥起诉的诉讼请求范围,超范围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中邱连祥在2020年6月15日的庭审中,就其诉讼请求内容进行明确,其中包括猪场利息计到邱连祥名下、2016年3月24日前饲料费下账扣除部分、猪场未分配利润、支款差额、入伙猪本。由上述诉讼请求内容可见,邱连祥并未起诉要求本人承担信用社贷款的债务,而原审法院认定595.8456万元系双方共同债务,并判令本人向邱连祥返还其中二分之一即2979228元,系明显超出邱连祥的诉讼请求范围。

  在2020年4月9日庭审笔录中,邱连祥自认在2002年以个人名义从信用社贷款429万用于猪场经营,并在该贷款之后为个人家庭生活从信用社贷款240万元,而蓬莱市北沟连祥养猪场与蓬莱市北沟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中载明的贷款为595.8456万元,邱连祥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该595.8456万元贷款的构成,即哪些贷款是用于猪场,哪些贷款是用于家庭生活,原审法院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将595.8456万元贷款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系明显的错误。

  3、本人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但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敦斌、二审承办法官张莉莉、再审承办法官辛建国)竟与一审法院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根本未认真审查本案而驳回本人上诉、再审请求。

  二、关于案件执行的情况。

  1、本人配合蓬莱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存在抗拒执行的行为。

  自2021年5月,在蓬莱区法院执行过程中,因猪场正常运转需要,本人提出分期履行判决确定的债务,并积极筹措资金,同时,本人也多次表达同意处置本人猪场的资产(包括不动产、仔猪、母猪等),但蓬莱区法院均不同意,并要求本人必须拿出现金,偿还债务。本人认为,蓬莱区法院根本不考虑本人猪场数千头猪的生存和猪场的经营运转,在本人提出合理的还款方案情况下,置本人猪场的死活于不顾,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

  2、蓬莱区法院已经超额查封本人的资产和应收款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自蓬莱区法院开始执行本案,蓬莱区法院已经查扣了本人的车辆(沃尔沃SUV)、猪场固定资产(建场投入约人民币4000万)、母猪700头和仔猪1300头(市场不低于500万元)、已卖仔猪的应收账款百余万,而本案的执行标的当时尚余380余万,由此可见,蓬莱区法院查封资产额已经严重超过执行标的数倍,系明显的过度执行。而且在查封足额财产的情况下,逼迫本人必须拿出现金,本人被逼无奈之下,不得已从朋友处借款,交给蓬莱区法院。

  蓬莱区法院的过度执行,导致本人猪场资金链断裂,猪场内数千头猪的生存难以维系,势必造成本人猪场巨大的经济损失。自本年二季度,全国猪价大幅下降,市场价格严重低于成本价,本人猪场损失惨重,本就难以维系,而蓬莱区法院全额冻结猪场卖猪款,导致猪场资金无法周转,资金链断裂,猪场数千头猪将要被活活饿死,猪场将面临灭顶之灾,损失惨重。

  2021年6月24日,蓬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与邱连祥儿子邱立

  强到我猪场进行搜查,在未经任何消毒隔离的情况下,在消毒隔离区、办公室、宿舍等到处搜查。首先,蓬莱区法院执行员履行职务行为,我没有异议,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消毒处理,但邱立强非法院工作人员,其无权进入我的猪场,而且还是进行搜查,我院内监控都留有视频。

  邱连祥和邱立强也是从事养猪行业,而且屠宰生猪,其养猪场生猪已经发生大面积死亡,目前生猪瘟疫全球都是高风险,一旦有病毒侵入,整个猪场就是灭顶之灾,蓬莱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擅自让邱立强进入猪场隔离区,有极大可能带入病毒,给猪场带来巨大风险,如产生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也是无法挽回的。本人并未拒绝执行或者抗拒执行,也跟蓬莱区法院沟通了,因为资金紧张,要分期支付,而且目前猪市大跌,损失惨重,需要缓一缓才行,但蓬莱区法院不考虑实际情况,以邱连祥上访等理由,逼迫本人拿钱,不顾本人猪场死活。

  3、蓬莱区法院不应当查封冻结杨守伟、曲玉红的资产。

  本案系本人与邱连祥之间的合伙纠纷,杨守伟和曲玉红系案外人。在本人猪场经营过程中,本人与杨守伟之间存在租赁猪场等相关经济往来,这些经济往来也都是在合伙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发生,而且本人的猪场(连祥养殖场)系独立的经营主体,本人与邱连祥之间的纠纷是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和猪场又有何种关系。即使法院不认定杨守伟租赁本人猪场,但也不应当直接将杨守伟的资产和其妻子曲玉红的资产进行查封冻结,这样杨守伟的个人猪场(红伟养殖场)也无法进行经营,资金链断裂,蓬莱法院这种执行,导致猪场不能继续经营,给猪场造成巨大损失。

  综上,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杨仁果枉法裁判,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审法院沆瀣一气、同流合污,枉顾案件客观事实,给本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顾本人猪场的实际情况,过度执行,蛮横无理,请领导主持正义,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对本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相关公职人员进行调查,以还本人清白,赔偿本人的损失。

  4、蓬莱区法院院长马贞增、副院长刘安建、执行局长姚小燕、承办法官杨仁果等,多次到本人住处,协商解决办法,本人多次要求上述人员给予明确答复和解决办法,但上述人员一拖再拖,至今未有任何进展。

  蓬莱区法院院长马贞增、副院长刘安健、执行局长姚小燕、承办法官杨仁果等多次到本人住处,协商解决办法,但本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上述人员均是走过场,均未给予任何答复和解决办法,而且,曲玉红、杨守伟一直要求蓬莱区法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给予明确书面答复,但至今仍未给予书面答复。2022年11月21日,执行局姚小燕局长到本人住处,但其仍是走走过场,至今未有任何实质性的答复。在上述人员到本人住处过程中,本人曾质问上述人员,历年案件执行过程中,是否都按照上述案件的执行方式进行执行,上述人员曾陈述是原蓬莱区政法委书记仲良亲自授意进行执行的,故本人有理由怀疑仲良在本案中有巨大的利益关系,否则如此普通的案件,为何对本人下次狠手,上述法官冒着违法违规的责任,想置本人于死地,在国家政法整顿如此严厉环境下,上述人员仍狼狈为奸,迫害本人及曲玉红、杨守伟,上述人员的枉法渎职行为应当进行严惩。

  本人已将举报材料递交给山东省纪委第九巡视组李传谦和第六巡视组唐福泉组长,希望省纪委巡视组查明情况,还我一个公道。

  举报人:王天凯

  202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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