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太“奇葩”!恶意殴打他人被致死,反被定为“工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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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5 17:38: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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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最近某音上有网友爆料一起离奇的 “工亡”认定,受到广大网友关注。
事情经过:
死者王某小学毕业辍学,其母亲魏某宇带着王某泡网吧,魏某宇让其“朋友”王某光照顾王某。王某对王某光反感。2014年5月26日22时许,在于某洋(已因此过世)经营的网吧,王某因琐事殴打王某光。王某主动恶意故意,先后多次击打王某光后,王某光看在死者母亲的面子没还手,王某光两次准备离开网吧,王某两次殴打,王某冲出去主动殴打王某光,将王某光打倒在地,王某光爬起来,准备第二次离开网吧时,走到门口,王某又冲过去追打王某光到门口,王某光用刀扎伤王某致故意伤害死亡。他们两个人的打架与网吧没有任何关系。有现场录像和刑事卷佐证。
2014年死者母亲魏某宇与王某光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魏某宇诉王某光因琐事故意杀害其儿王某罪向王某光索要104万多元。铁岭中院判王某光无期徒刑,赔偿丧葬费2万余元,魏某宇一分没要。2015年魏某宇诉王某与雨耕网吧有劳动关系,铁岭市银州区劳动仲裁认定没有劳动关系,铁岭市银州区法院认定没有劳动关系,魏某宇换了律师,在没有任何新证的情况下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某有劳动关系。将主动恶意多次殴打他人,造成自身伤害的故意伤害的刑事案件认定为“工亡”,将打人侵权的不法行为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最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请示涵的形式直接代替判决结果认定了工亡。
据了解,王某不是网管,打架时王某正在2号机器上网,王某的死亡地点虽然发生在网吧,且在网吧营业期间,但其所受伤害与网吧的经营项目没有关系,无论其与网吧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不应认定视同工亡。王某殴打他人的不法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故意殴打王某光造成的,所以王某的伤害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外伤害”。
通过网吧监控录像可以看到,在口角发生后,是王某主动采取暴力手段殴打王某光头部11下,王某光对王某的此次殴打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后,王某再次折返对王某光进行二次暴力殴打时被王某光刺伤,导致其流血过多死亡。监控录像显示,导致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其故意殴打王某光造成的故意伤害,所以王某的伤害后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意外伤害”。当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据了解,在王某还没有确认与网吧有劳动关系和工亡关系时,铁岭市银州区法院就提前将工亡赔偿判出来了。没有经过送达传票就进行了执行。2017年12月23日,银州区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由,在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网吧距法院不足50米。双方正在进行劳动关系的诉讼当中,完全可以送达,在于某洋家门口照张相,然后说找不到人,进行公告送达,于某洋开的网吧,将赔偿责任判在其外孙身上。2019年6月10日,银州区法院依据法律第200条中止了此诉讼判决,准备再审。2019年9月17日,执行法官于某没有经过送达,就直接把于某洋的外孙送到了老赖平台榜上。于9月23日做了终本案件。使其外孙失去了“体制内”的工作,断送了大好前程。于某洋2019年11月5日接到一审法院认定工亡关系判决书时,情绪激动离世。
“网吧是我父亲开的,不是我儿子,我父亲开网吧时,我儿子才5岁。”因为我帮父打官司,儿子因此受到“牵连”,这明显不能让人接受。
这种开庭不送达传票,开庭不让当事人参加,法院进行了两次。吉某某法官判让于某洋外孙赔偿64万余元。年某法官判让于佰洋外孙赔偿56万余元,如弹簧式的判决,使对方当事人以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案子,赔偿结果不相同进行了上诉,现在正在追加到87万元当中。
判决书中写道,“王某故意殴打他人有一定的过错,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构成犯罪。”令于女士不解的是,王某多次殴打王某光的的录像,在开庭现场播放了很多次,王某殴打王某光的过程中,已经对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并在对方离开后,依然追上去继续殴打,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法院究竟凭什么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呢?
查询发现,(2020)辽12行终49(行政判决书)原审法院关于“...王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系较近。因此,王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因果关系......”之认定,参照类案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8657(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即:“李海军受伤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并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是直接的,李海军受伤的直接原因是与他人发生殴打被他人打伤,这一事实被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李海军所遭受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检修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李海军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之认定。此案何其相似,反而被认定工亡?
回顾本次案件,死者王某因故意殴打他人后被杀害,但法院仍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法院在还没有工亡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工亡”执行了判罚,并将其儿子列入老赖名单。我们不禁要问,如此判罚是否有失公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于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S的。
天上下雨,地下湿,地下湿了,天上就下雨了吗?把排除条件作为认定条件来使用?
据查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某迪在此案之前就审判了2例因工作原因,互殴造成的伤害案件,并判定互殴不是履行工作职责,不属于工伤(工亡)。案号为(2019)辽行申697号和(2019)辽行申738号,可为什么到了这起案件(2020)辽行申521(行政裁定书),就将相同性质的案件认定为工亡呢?为什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同一个法官判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呢?
还将继续跟进了解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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