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者被冤锒铛入狱,幕后主谋究竟是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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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4: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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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2日,北京市民程某身上发生了离奇的一幕,家里突然闯进一伙警 察,并对他进行控制,原因是怀疑他匿名举报曾工作过的医药公司…这飞来的横祸让他多年来受尽折磨。
被关押23天后,北京市某检察院认为事实和证据不足不批捕、将其释放。幕后主使到底是谁?为何要栽赃嫁祸?就算是举报为何又要被刑拘?
从廉洁医者到锒铛入狱,究竟谁是幕后操纵者?
据了解,程某在北京两家医药公司工作期间都是底层打工者,工作上一切服从领导安排,于2013年因领导排挤离职并自此离开药行。但离职后,程某并未摆脱公司对他的迫害,2015年5月和2017年9月前后两次被砸车,2018年1月被喷漆。
2017年8月,医药公司报案称程某举报医药回扣而造成其巨额损失。2018年1月22日程某被抓,3天之后1月25日20点才寄出《拘留通知》。审讯期间,警方给程某指出要么赔偿被举报人的430万元损失,要么就被判刑。
“我在看守所里天天被洗脑,要求我揭发检举违法犯罪行为,当时我特别想举报他们的医药回扣,但是因为涉及的人员众多、金额超级巨大,事情太大了,所以在看守所里才没有快速举报。”程某痛苦的回忆着在看守所这23天,但令他不解的是,为何他因被疑举报而入狱却在羁押期间要求他实名举报。
记者了解到,此案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抓捕程某是在2018年1月22日。《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罪定义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并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从定义看,举报医药回扣与损害商业信誉罪风马牛不相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表明,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经侦管辖第77项,不属于刑侦管辖,某区刑侦抓捕程某也属越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济案件立案侦查时限为30-60日,超出时限应立即终止侦查、撤销案件。
和平年代正义不容置疑,举报为何成罪恶行为?
近年来,一些地方曾发生多起举报人信息遭泄露,甚至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发现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一些人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正是出于对职能部门的信任,认为他们能公正执法。但是,如果举报意味着人身安全风险,以后谁还敢揭发坏人坏事?谁还敢反映身边的非法问题?让举报者担风险,会让违法乱纪者更嚣张。
举报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和监督的有力方式。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能否及时得到调查,举报举证的保密性和举报人的安全能否得到充分保障,都反映出相关部门对群众监督的态度。到底是解决问题,还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看程某的遭遇就能知道。
程某被疑举报后,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将其抓捕,举报医药回扣违法问题是受《宪 法》保护的、是公民权利。根据《刑法》第68条、78条是属于立功表现,应予嘉奖鼓励。对匿名举报信件进行笔迹鉴定而对程某刑拘是完全不合法的。程某被无罪释放后,对笔迹鉴定所用检材经多次反复确认,众所周知快递查询是特别简单便捷的,在对关键证据EMS邮政快递信封复制品条形码(EH697094217TX)进行查询,无论是EMS官网或者是11183电话查询结果均为不存在此快递,证实该证据纯属伪造。
从底层医生到刑侦“神探手”,他揭开证据面纱为自己翻案
2020年12月30日,程某调出卷宗,得知张某在2017年8月22日代表某药业公司报案,称程某向多家医院举报某药业公司支付医务人员医药回扣,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损害商业信誉,后刑侦警 察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将程某抓捕,刑警称程某写匿名举报信举报医药回扣。但经程某与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高院等核实,卷宗中没有任何匿名举报信件。
调卷后发现此案缺少两基本事实:
1、缺少某医药公司被举报医药回扣的事情具体经过。
2、缺少被举报对象、举报的回扣金额、举报内容等,不存在所说的匿名信件,只有一个伪造的EMS邮政快递信封的复制品。
“公安违法拿走我的财物,没有见证人,拿走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三日内也没有退还给家属!而且归还时有财物丢失损毁。逼迫我签字的《归还清单》与拿走时完全不一样,签字有移字拼图的嫌疑。”程某称警方违法扣押物品,拿走部分财物至今未还,并冒充其签字。
此案的书证物证材料显示,多家医药公司存在大量的医药回扣及商业运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每一项书证物证指向的不是程某,而是收授医药回扣的医药公司、相关医院和医生、其他相关行贿受贿、贪污腐败、偷税漏税等问题。但警 察却一口咬定这些书证物证是举报医药回扣者的违法犯罪证据。
证据反映的部分问题列举如下:
1、证据中多次出现2014年、2017年近500名医生拿医药回扣清单。
2、在某公司年报曝出某医药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等在2016年至2019年四年医药销售费用,涉嫌医药行贿公关费用高达40亿元。
3、某医药公司常年垄断多家公立医院的药房。每年药品金额巨大。
4、在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某医药公司及其代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药品问题,金额高达10亿元以上。朝阳区药监局仅做了行政处罚。没有做刑事处理。
5、某医药公司常年组织医生专家、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等支持学术会议、搞学术活动、学术旅游,在2018年更是达到了一年上千场学术会议,涉及两万名以上的专家、院长等。
6、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鉴定天正华审鉴字(2017)第78号做出的430万元经济损失高度涉嫌是医药公司行贿款。430万元高度涉嫌用于伪造证据、诬告陷害、诈骗等。
7、对卷宗中长安公证处《公证书》提及的全国销售第二名刘某意外交通事故案是否存在王某、余某、高某等人过失杀人或者一定过失、掠夺利益、报复害人等。
弱势群体谁来护,腐败势力何时休?
调查中发现,原朝阳区药监局局长、原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局长闫某会与案件中的医药公司有密切联系,而程某的案件主办、主审警官便是闫某著,且此两人面目高度相似,闫某会涉嫌干预程某的刑事案件。2021年11月26日,北京纪检委曝出闫某会严重违法违纪已被查。
多年来,政府部门一直在调查和处理医药公司的医药回扣问题,但此次事件中的公 安 局却坚称举报医药回扣是违法犯罪行为,且一再坚决拒绝撤销案件、继续滥用职权、报复陷害、徇私枉法,涉嫌报复陷害罪、枉法追诉裁判罪。记者在想,就算此案件中的匿名举报成立,那么又到底是谁在伤害“提问题的人”?
打黑除恶和反腐败的经验都表明,泄露举报者信息,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会侵蚀群众对有关部门的信任,还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者信息泄露往往与“内鬼”有关,背后常有官商勾结、官黑相护等利益勾连。一些执法者跑风漏气,变成被举报人的“保护伞”,丢了初心,站在了群众的对立面。
程某被疑举报无辜入狱事件仍在发酵,有关部门应及时深入调查,尽快给冤者和社会一个让人信服的交代。无论结果如何,都希望这一事件能给各地相关部门提个醒: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而不是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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