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发布公积金新规 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异地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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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5 08:2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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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介绍,新规对原缴存、提取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标准、规范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规范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和异地购房提取条件、完善公积金欠缴执法投诉案件处理机制等。

  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缴存基数认定统一

  深圳现行公积金缴存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因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不存在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单位和职工往往对该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及适用期间存在争议,此次新规拟对两类职工的缴存基数认定进行统一,明确该缴存基数的适用时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不得在该公积金年度内根据工资变化进行调整。举例来说,若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存基数为入职第二个月的工资,那么即为整个年度的缴存基数,即使该年度内工资上涨或下浮也不作更改。

  同时,对于转移至市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满两年,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缴存、提取公积金等行为的零余额账户,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销户处理。

  职工在省内或户籍地购房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

  以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此次新规拟对异地购房提取范围予以规范,深圳缴存职工在广东省内或职工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的,方可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购买其他范围住房的将暂停受理。市公积金中心温馨提醒,职工家庭在规定范围外购房,但是在深圳无房产的,仍然可以通过各自助服务渠道全程在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每月可提取月缴存额的65%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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