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版交通标准公布,快点击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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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2 12: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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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交通违法处罚条例》”)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近一个月的开展整治行动,11月20日,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公布新《交通处罚条例》的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践行违法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执法科学、合理,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将新《交通处罚条例》中有罚款幅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档处罚具体执行标准分别对内、对外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时存在金钱给付或其他交易行为,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等行为。

  小南了解到,分档实施的执行标准将于11月21日正式实施。

  ▼涉及罚款幅度的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罚款。

  1. 首次饮酒后(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

  2.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

  1.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存在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

  2.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罚款。

  1. 曾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2. 醉酒后(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机动车标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按照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二、违规停车分档处罚(《处罚条例》第十二条)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500元罚款。

  1. 立交、高架桥上(含匝道);

  2. 同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路段;

  3. 我局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具体道路请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http://szjj.sz.gov.cn查询)、施划有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违规停车的,处1000元罚款。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确不得停放、临时停车的路段;

  2. 小区、单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横道、黄方格、公共汽车站点。

  (三)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我局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六)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规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驶离并依法处罚;对存在下列情形,从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取证查处:

  1. 在高快速路段违规停车;

  2. 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黄方格、公交站等违规停车;

  3. 未紧靠道路右侧违规停车;

  4. 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区域路段违规停车;

  5. 违规停车造成排队拥堵或在排队缓行拥堵路段违规停车的;

  6. 在高峰期时段违规停车的;

  7. 违规停车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的情形。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已合法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信息与原合法取得许可的牌证信息一致,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尚未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虚构的牌证信息,尚未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2个以上(含)伪造、变造的牌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罚款。

  1.使用伪造、变造他人车辆、驾驶证信息的牌证,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3.存在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车辆和合法牌证车辆孖牌行为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尚未产生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等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产生交通违法记录的,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2.存在使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孖牌行为的。

  五、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1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5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首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者首次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3分。

  (二)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3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1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单宗违法记分分值≥3分。

  2.3分<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三)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5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2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曾因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被处罚后,再次违法被查获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四)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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