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房屋买卖纠纷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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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8 22:1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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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房屋买卖纠纷在线咨询律师-靳春雨律师,上海徐汇律师现就职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曾任市级检察院任主诉检察官十余年,参与过126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以及出庭公诉,被评为省级优秀公诉人。从事律师职业8年以来,始终保持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精通合同纠纷、民事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刑事案件辩护等。年平均受理刑事类案件达32.8起,(数年来,无罪辩护成功10起,缓刑辩护成功37起,减刑、取保候审达数百起。)年平均受理民事纠纷46.3起,胜诉率达93.4%。好评率达100%,深得当事人信赖。  

原承租权人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并取得产权,其他共同承租权人起诉要求确认房改协议无效的,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类似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法院不能用公权干预产权人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即不能判令产权单位与哪一个共同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将房屋产权出售给他;如果其他共同承租权人起诉房改后新的产权人要求返还其应有份额,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给原告相应补偿。
常常出现的纠纷问题是未经产权人同意,公房承租权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无效。因《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禁止公房承租权人自由转租和转让公房承租权的,同时大连的《办法》、北京和沈阳的《通知》也明确承租权转让需获得公房所有权单位的同意,因此未经产权人同意,公房承租权不得转让。违反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办法》及《通知》显然不属于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未经产权人同意,转让公房承租权的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不能一概认定无效。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极具欺骗性,社会危害性极大,极大地破坏了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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