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化局原副局长受贿获刑:炮制造星收百万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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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22: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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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在一审庭审现场  关注90后QQ网,有帮助!

澎湃新闻5月10日讯 参加晚会、表演节目、接受采访北京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在接受他人请托后,炮制了这一系列造星运动,自己则从中收取了100余万元好处费。
5月10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张晓受贿案的终审裁定书。此前,北京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晓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张晓今年54岁,2009年至2013年,他先后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以及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
北京一中院一审查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张晓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4.7万余元。
2009年底至2013年9月,张晓则在他人的请托下,开始了一次造星运动。
据证人陈某交代,其向张晓提出帮助林某进行宣传的请托事项后,张晓多次安排林某参加晚会、表演节目、接受采访报道。北京一中院亦查明,张晓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陈某请托,为其友林某参演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2010年11月至2014年下半年,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款物共计108.4万余元。
北京一中院认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后,张晓提出上诉,他表示自己愿意退赔赃款,尊重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提出,能够证明陈某向张晓行贿事实的关键证据仅有陈某的证言这一孤证,缺少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且陈某的证言存在反复,不具有真实性。
北京高院经查认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多份证言均证明了其向张晓进行请托、张晓提供帮助以及其为此给予张晓钱物的事实。且其证言出现反复,体现在一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陈某的询问笔录上。为了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侦查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询问,调查了其改变证言的原因,陈某亦确认了其在检察机关所作证言为准,故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该院还认为,鉴于张晓在二审期间通过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对一审法院的量刑予以改判。
综上,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张晓犯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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