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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入股涉黄足浴中心 一审被判五年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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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5 13: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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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30万元入股涉黄足浴中心,收受他人干股分红并提供关照,昨日上午,原深圳市治安巡警支队巡防管理处指导科科长夏某雄,因滥用职权及受贿罪,一审被盐田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夏某雄称检方证据与事实不符,当庭提起上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王某、王某丽、王某光(均另案处理)等人,筹资经营福田区好金帝足浴中心,从事洗脚、按摩及色情服务。王某找到在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工作的被告人夏某雄,怂恿其出资人民币30万元入股,夏某雄同意,并在随后的工作中对好金帝中心进行“关照”。

        据检方调查,直至案发,夏某雄所收受的20万元干股红利收益为人民币209161.2元。昨日上午,经盐田法院审理,认定夏某雄受贿金额为90468 .8元。考虑其存在退赃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滥用职权及受贿罪,盐田法院最终判处夏某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万元,并对涉案部分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夏某雄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自辩称检方提供证据与事实不服,并当庭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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