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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半数职工提请就可与老板协商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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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17:4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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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昨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半数以上职工提请可提出集体协商,包括了可提出工资增长的协商要求。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开始施行,省人大常委会早在2008年就想修订并增加工资协商制度,但碍于当时的经济形势而搁浅。今年修订也备受争议,一些企业反对意见较为强烈。本来修订地方性法规一般二审即获通过,这部法律却进行了三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志恒、黄业斌分别带队赴香港和北京,与香港有关商会等进行沟通协商。


《条例》规定,职工方可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包括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和福利等等。


《条例》还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方或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省人大法工委认为,当前广东省职工因要求加薪等经济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时有发生,由于缺乏详尽可操作的法律制度规范,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漠视职工合理诉求和职工停工、怠工无序化并存的现象,对劳资双方权益都造成损害。


疑问


职工提出集体协商 企业报复怎么办


《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集体协商内容


1.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与卫生;


5.保险和福利;


6.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7.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


●经半数以上职工或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制作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等可申请调解。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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