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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9月19日讯(记者 刘梦婷 通讯员 秦蕾)广受社会关注的“女子地铁站口猝死”事件有了新进展。猝死女子父母将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9日此案在福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死者家属、死者生前单位同事及10余家媒体共40余人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全过程。
起因:女子不明原因地铁站口猝死
原告诉称,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27分11秒,原告女儿梁女士乘坐深圳地铁2号蛇口线到达水湾站后,在C出口向上楼梯台阶倒下。10点27分17秒,梁女士抬头挣扎并试图从地上爬起,但未能如愿。10点27分17秒,梁女士整个身体向后挪动,双手撑地再次试图爬起,但仅做到跪趴状。至10点33分,在一路人引领下,地铁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但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只是上下走动。10点40分该工作人员拨打110报警电话,10点46分30秒拨打120急救电话。在地铁站工作人员到场后直到120急救人员到场的46分钟里,无工作人员对梁女士进行接近、探查和采取救助措施。11点18分,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急救人员未对梁女士采取任何现场急救措施,也未辅以担架,三人徒手将梁女士抬至地面。并于11点22分宣告梁女士不治身亡。
原告:两被告未尽安保、救助义务致人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女儿在其服务区域内遇到伤害时,懈怠救助,未对其依法履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到场后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没有采取任何积极抢救措施,即断然宣布梁女士死亡,因此亦依法应当对梁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14837.6元;3、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9867元;4、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各10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地铁集团:已尽合理义务,原告死亡系自身原因
被告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梁女士的死亡属于突发疾病,并非被告的原因导致。地铁集团作为地铁运营管理单位,安保义务主要是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的运行和相关设施的安全,其安保义务是有限的。地铁集团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设置了安保设施,做好了事前预防措施。在发生梁女士倒地事件后,被告采取了措施,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保障义务。关于地铁站工作人员的谨慎,不能被视为不作为;地铁作为运营管理单位,不具备对车站范围内突发未知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倒地状况的乘客进行直接救治的能力,更没有全面救治的义务。地铁集团的代理人建议原告走工伤程序获得救济。
急救中心:非适格被告,不存在过错
被告深圳市急救中心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其只负责急救医疗工作中的指挥、120调度和后勤保障,案发当天的具体救助行为实际系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实施。案发当天,急救中心接到呼救后,迅速就近派出救护车前往事发地点对病人实施抢救,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对病人的抢救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应由南山医院自己陈述。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急救中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庭审:当事双方激烈辩论 案件仍在审理之中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在法庭调查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就案情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提出该案争议焦点为“两被告对于原告女儿梁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原、被告双方随即在审判长引导下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庭审过程中,原告梁女士的父亲因情绪过于悲伤激动而屡屡起身打断庭审,经审判长多次耐心劝导无效后,为保证庭审正常、有序的进行,审判长将其请出法庭休息,以平复心情。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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