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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蹊跷的“诈骗案”一桩已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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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安:蹊跷的“诈骗案”一桩已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的非正常演变(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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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9 1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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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律与生活网> 独家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田红卫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4日,被告江苏省海安县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集团)、苏中集团(蒙)2061第二工程项目部经河北省泊头市人 民 法 院 合 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2014年2月14日被判败 诉。被告不服一审 判 决,上诉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 民 法 院。2014年6月26日,(2014)沧民终字第1303号判决书上显示“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 回 上 诉,维持原判。”
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民事案件本应就此结束。然而,在经过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初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并执行结案一年后,败 诉 方(苏中集团)单位的王俊生(苏中集团30804项目负责人)却于2015年7月20日向江苏省海安县公 安 局 控 告胜诉方(泊头市永盛建筑租赁站)王铁军“以使用虚假合同、印章、证据控告苏中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使得苏中集团败 诉,经法 院 冻结并划拨苏中集团账户196万元”。
针对上述在两次民事案件庭审中被告(苏中集团)都未提出的王铁军伪造印章等“事实”,江苏省海安县 公 安 局于2017年4月以涉 嫌 诈 骗 罪将王铁军从河北省沧州市带走。
一起已经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就这样演化成了一起“诈 骗 案”。
2017年4月,王铁军被江苏省海安县公 安 局 民 警从河北省沧州市带走。
王铁军是一起终审判决已经生效的民事案 件的当事人,作为胜诉方,他在这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一年以后,被败 诉 方所在地公 安 机 关以涉 嫌 诈 骗带走。
一起本已尘埃落定的民事案件,就这样因为警方的介入演变成了刑 事 案 件。有证据显示,警方的执法过程中有先抓人后立 案 等违 法 行 为。
有专家指出,这是一次典型的公 安 机 关 插 手 经济纠纷的案 例。
事件经过
“因内蒙古建筑工地“东岸国际”(苏中集团所承建)施工需要,2009年3月20日,苏中集团下属工程项目部与河北省泊头市永盛建筑租赁站王铁军签订了一份施工设备工具《租赁合同》,截止2013年11月,工程项目部拖欠永盛租赁站租赁费968306.98元、未退还租赁物价值578328元。
2013年11月,永盛租赁站就欠款一事诉至河北省泊头市 人 民 法 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泊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968306.98元及返还租赁物或等值价款578328元。
苏中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 民 法 院。
沧州市中院在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沧民终字第1303号民事 判 决 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永盛建筑租赁站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泊头市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上述款项执行完毕。
2017年4月,江苏省海安县公 安 局突然派人到河北省沧州市,以涉 嫌合同诈 骗为由,将永盛建筑租赁站负责人王铁军从河北省沧州市带走,要求其家人尽快退 还涉 案的被执行款项。”王铁军家属向记者讲述。
立案过程疑点重重
在介入这起已经执行完毕的民事案件之后,江苏省海安县公 安 局的很多做法匪夷所思。比如,针对王铁军涉 嫌 诈 骗就有两份《立案决定书》。
2015年5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公 安 局便出具了一份《立案决定书》(海公(刑)立字【2015】0129号)“决定对王铁军涉 嫌 诈 骗 案 立 案 侦 查”。在接下来的2015年6月初,办案民 警向泊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后以王铁军涉嫌诈 骗 案为由调取了相关案卷。而在海安县公 安 局的《受案登记表》上显示的接报时间却是“2015年7月20日16时56分40秒”。
上述《受案登记表》的其他信息分别是:接报地点是海安县人 民西路中国工商银行,报案人是苏中集团的王俊生,案情是控告泊头市王铁军使用虚 假 合 同、印 章、证据控告苏中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使得苏中集团败诉,经法 院冻结并划拨苏中集团账户196万元。受案民 警 是范卫、吴志云。
就在《受案登记表》所填写日期的同日,海安县公 安 局根据再次出具了一份“决定对王铁军涉 嫌 诈 骗 案 立 案 侦 查”的《立案决定书》(海公(刑)立字【2015】1566号)。
同一案件何以出具两张立案决定书?
《受案登记表》显示:7月20日16时56分,海安县公 安 局接到报 案。这个时间与后一份《立案决定书》几乎同时发出。如果2015年7月20日的报 案是真实的,那么海安县公 安 局在2015年5月30日对王铁军 立 案 侦 查及6月初在泊头市人 民 法 院 调取证据所用的相关手续是否真实?
在泊头市人 民 法 院 调卷的两位警察分别是吴志云和卢迪,吴志云持有的《人民 警 察 证》显示:有效期是2009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卢迪持有的《人 民 警 察 证》显示:见习警衔。当事人据此发出疑问:“海安县公安局两位办案民警是否具备办案资格?”
此外,2015年5月30日的立案编号“【2015】0129号”和7月20日的立案编号“【2015】1566号”之间相差1437个编号。如果两个编号都是真实的,而且一个案号代表一个案件,那么意味着在一个多月时间里海安县公安局立了1437个案件。这样的数据意味着,即使把节假日算在内,平均每天立案近30起,如果属实,那么海安县的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正常现象
2017年4月,王铁军被海安县公 安 局带走至今,家属没有接收到任何相关手续,王铁军被羁 押在宾馆,在宾馆的看 守人员给王铁军的家属打 电 话索要了一些财 物(微 信 转 账)并发来王铁军在宾馆被羁 押的视频。
沧州市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的消费记录显示: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20日,吴志云(办案警察)在该酒店住宿、火锅、餐厅、西餐厅以及洗浴等消费,共计8211元。2015年9月7日,吴志云等警察3人在泊头宾馆205、213和217房间住宿,发票开的是江苏国恒地产(与苏中集团是关联公司)。”王铁军家属向记者反映。
针对以上王铁军家属反映的情况,记者于2017年8月22日,向海安县 政 法 委和公 安 局了解情况。海安县政 法 委和公 安 局都复印了以上所述的相关材料,政法委表示如果公 安 局 违 规 办 案肯定严 厉 查 处并向上级报告。海安县 公 安局认可吴志云是该 局 办 案 人员,但对在宾馆看 守王铁军的人员说不认识(视频图像),对其它情况没有做出回答。记者给公 安 局留下了相关材料和联 系 方 式,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海安县公 安 局的任何回复。
针对这一事件,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汉卓(南京)律师事务所陈斌律师。陈斌认为:“王铁军与苏中集团之间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纠纷,应当由民事法律来调整。海安县公 安 局在审查本案时,涉 嫌接受苏中集团请托,无端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刑 事 侦查 权阻碍民事判决的执行,这样做既严重损害了公 安 机 关的威 信和法律的威严,也有悖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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