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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医生冬泳疑撞游艇致死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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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6 23: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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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元旦,46岁的北大深圳医院医生梁振涛在大梅沙水域冬泳时意外身亡,其蹊跷死因由晶报率先独家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围绕着死者是溺毙还是被游艇撞死,死者生前是否醉酒,船只航行是否非法,真实船主是谁等疑团,梁振涛案逐渐演变成一场“罗生门”式事件。自称船主的王晓东选择性接受媒体采访,并回避实际港籍船主身份,也让事情愈发扑朔迷离。


后经权威鉴定,梁振涛的死因是“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转眼间一年半过去了,昨天下午,盐田法院对被告人李志健(涉事船只“138115”号驾驶人,编者注)涉嫌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志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晶报记者 王子键


案件回顾


溺毙还是被撞身亡?


游艇撞人案疑云重重


自晶报报道了北大深圳医院医生梁振涛疑被游艇撞亡的事件后,涉事游艇的神秘主人是谁?正式尸检工作为何一直未能进行?冬泳者和游艇方的责任如何认定?……种种疑问萦绕读者心头。


最开始,警方曾初步认为死者死因系窒息,但是随后梁振涛的家属和同事却发现其后背和大腿后侧有几道非常明显的利器所致的伤口,最深处可见骨。


深圳海事局随后介入调查,游艇“138115”很快被确定为嫌疑船只。2015年1月7日以来,晶报陆续刊发有关该事件的跟踪报道《冬泳葬身大梅沙海域,溺亡在先还是船碰致死?》、《友人目击梁振涛出事时有船在旁》、《网曝涉事船为港籍138115号,属大梅沙湾游艇会》等,引发社会各界对此事故与调查进展的关注。


2015年2月17日,晶报报道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梁振涛尸检鉴定意见。该意见认定,梁振涛“因被弧形较锐利物体作用引起多发性损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而数位法医、法律界专家在采访中也均向记者表示,根据鉴定意见,梁之死应非溺亡。


一审结果


被判交通肇事罪


游艇驾驶人获刑1年半


2015年10月12日,盐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李志健提起公诉。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李志健违法驾驶不具有有效船艇证书的香港籍“138115”游艇,航行至深圳市盐田区洲仔岛东北侧水域时,未能运用良好船艺保持谨慎驾驶,未及早发现游泳者梁振涛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138115” 游艇与梁振涛相撞事故,造成梁振涛死亡。事发时,被告人李志健听到船舶碰撞物体的声音后,立刻停船,发现船舶后方约20米处海水呈血红色。被告人李志健迅速倒船靠近血红色水域,发现有一人悬浮于海水中,遂即跳入海水中,在其他人配合下把人救上船。之后,被告人李志健驾驶游艇快速驶向大梅沙游艇会码头,同时让船员廖天孝拨打120急救电话。梅沙医院急救医生到达大梅沙游艇会码头后,经诊断确认梁振涛已经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振涛损伤符合生前伤特征;梁振涛符合因被弧形较锐利物体作用引起多发性损伤而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送检螺旋桨可以形成上述损伤;现场水样中检见少量羽纹目及少量中心目硅藻,梁振涛肺、肝、肾组织中未检出硅藻。


经深圳海事局认定:香港籍游乐船“138115”未办理进口岸手续,未持有效的船艇证书,在事发海域属非法航行,驾驶员李志健未能运用良好船艺保持谨慎驾驶,未及早发现游泳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香港籍游乐船“138115”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李志健是主要负责人。游泳者梁振涛酒后在非划定泳区下海游泳,游经游艇习惯航行水域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盐田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志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志健当庭表示考虑上诉。


(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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