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问题,该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各级政府应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深圳晚报综合报道)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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