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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原村民的历史违法建筑 经备案可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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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5 23: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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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规定,深圳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可以出租,但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市规土委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试点区域。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活动,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资料,办理临时使用备案。


去年4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施行。据实施办法,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村民历史违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权,取得“红本”或“绿本”。然而深圳目前还存在大量的非原村民所建或所有的历史违建,如何处理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这部分违建“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区政府根据本章规定另行制定”,此次出台的办法即为该项内容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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