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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局获悉,去年以来,该局依法加大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行政处罚、诉讼等收回保障性住房557套,依法清理追缴1047户欠租人租金,收回租金231万元。
据了解,2014年我市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分配工作,供应套数创历史新高。全年计划供应2.8万套,实际供应3.1万套。“十二五”期末,我市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总量将达48万套,保障房后续管理形势日益严峻。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售后管理工作,该局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定期(每年一次)统一全面排查保障性住房家庭另购商品房情况等措施,加大对住房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据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该局共举行保障房违规处罚听证会89场,处罚家庭290户,罚款521.67万元;收回保障性住房557套,依法清理追缴1047户欠租人租金,收回租金231万元。
该负责人说,在执法过程中,有部分家庭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处罚置之不理,甚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最后该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去年该局下属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就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经适房和安居房共17套。
租赁中心管理人员吐槽
收回保障性住房有三难
1
查处难。违规违约线索少、隐蔽性强、举报渠道单一,调查难度大
取证难。违规承租人不愿配合执法工作,甚至暴力抗法,监察执法人员并无强制取证权力,往往需通过暗访才能取证
2
执行难。监察执法人员进行清退时会遭到违规承租人的漫骂及围攻,又不能采取停水电等强制措施,通过法律途径清收住房耗时较长
3
整合现有管理机构,成立专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成立住房保障执法队伍
建议
3种违规违约行为
必须收回公租房
一、擅自转租出借公租房
二、购买自有住房后不退出公租房
三、低收入群体中少量违规占用公租房
我市将探索保障房内部流转封闭运作机制
保障房不得进入商品房市场交易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房违法违规问题,该局正加快推进新一轮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今后深圳保障房将实行内部流转封闭运作,不得进入商品房市场进行交易。
市住建局房改处负责人介绍说,随着大批量保障房的陆续推出,我市保障房转租、转借等现象频发,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规划选址、配套等问题,也有管理疏导问题,如工作就业、孩子读书需就近租房导致转租等。实践证明,简单打压,严查严处,虽可遏制上述问题,但治标不治本。
此外,按照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型商品房5年和10年后即可转成市场商品房。随着保障房房源不断流失,我市土地、资金等资源难以承载,在新的形势下,实施新一轮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为此,我市打破常规,积极创新保障房管理新机制。一是将原来主要由住房保障部门直接管理,转变为全市统筹、企业分类分层次运营和管理;二是建立包括政府直管、业主代管、企业托管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三是推行单位住房保障专员制度,强化住房保障专员在人才安居工作中的作用;四是通过公开招标引进包括物业公司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后续监管;五是以智慧城市、智慧社区为依托,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信息科技强化管理;六是建立管理服务标准和评估机制,面向社会、重心下移,多渠道、多方式引入社会监督。
此外,自去年以来,市住建局还启动保障房交易平台建设,在全国率先探索保障房内部流转、封闭运作新机制,深圳在全国已率先启动公租房同城置换,并打通公租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实现两库合一。
该负责人透露,接下来,我市将尽快出台保障房封闭运作相关法规,严格控制保障房流向商品房市场,将经济适用房、安居型商品房等纳入上述交易平台,形成保障房轮候分配和置换交易“一库一平台”,保障房“闭环”流转,以斩断保障房利益寻租链条,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住房保障制度深化改革,我市将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各环节管理,节约集约社会资源利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群众和社会满意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为全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和为不同类型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的住房保障提供积极有益的借鉴。
案例1
骗购安居房 罚款10万元
谢某某家庭在2012年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过程中,隐瞒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拥有自有住房、申请前5年内曾经转让过自有住房等多项事实,存在弄虚作假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市住建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对该家庭作出了处10万元罚款、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仍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义务,目前市住建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窦延文)
案例2
因另购商品房 经适房被收回
曾某与妻子胡某参加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获批,于2011年9月份购买了一套松坪村三期西区5栋经济适用住房。经市住建局核实,胡某于2013年4月9日另行购买了一套中泰艺术名庭商品房,属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市主管部门收回所购住房的情形”。市住建局遂于2014年5月向该家庭发出《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并接受了该家庭的申诉。
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政策解释和反复劝导,该家庭最终对收房决定表示理解,并配合办理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手续。(窦延文)
案例3
拒不支付租金 双倍标准偿还
罗湖区天井湖公租房承租人黄某,从2010年5月起,拒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累计欠租7万余元。经主管部门多次催缴,黄某置若罔闻拒交租金。2013年1月31日,市住建局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租金,并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经罗湖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终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黄某腾退住房,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悉,因当事人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仍未主动履行缴纳所欠租金、腾退住房的义务,目前市住建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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