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事局关于“1.1”大梅沙海域泳客死亡事件的通报
3月18日
3月18日,深圳海事局完成“1.1”大梅沙海域泳客死亡事件的海事调查工作,正式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如下:
一、事故船舶及当事人
事故船舶为“138115”,当事人为游泳者梁某某。
二、事故概况
2015年1月1日约1554时,香港籍游乐船“138115”(船舶所有人方某),由南澳驶往大梅沙湾游艇会,航经洲仔岛东北侧水域,与游泳者梁某某相撞,造成梁某某死亡。
三、责任认定
“138115”未办理进口岸手续,未持有效的船艇证书(香港运作牌照过期,未取得中国籍船舶登记证书),在事发海域属非法航行;驾驶员李某某未能运用良好船艺保持谨慎驾驶,未及早发现游泳者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138115”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驾驶员李某某是主要责任人。
游泳者梁某某酒后在非划定泳区下海游泳,游经游艇习惯航行水域未采取安全警示措施,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四、声明
当事各方如对上述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深圳海事局申请重新认定。 下一步,广东海事公安局深圳分局将依据海事部门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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