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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放开医疗服务市场 医生或可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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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4: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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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记者了解到,这一条例拟全面放开深圳医疗服务市 场,届时只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同时,《条例》拟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该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 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非公立医院与公立享平等待遇

  为缓解深圳医疗资源严重不足,《条例》采取多种措施鼓励社会办医,解决当前医疗资源不足、百姓看病难问题。《条例》明确提出了医疗机构不分所有 制形式、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享受平等对待的基本原则,还就社会办医的财政补助、医疗用 地、医疗服务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比如非公立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此外,《条例》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均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在全面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的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应制定深圳的医疗机构标准,且该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为解决医师特别是优秀医师不足问题,《条例》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在深圳注册的医师,可以在深圳范围内任何一家医疗机构执业。医疗机构应当 与医师就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承担、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市外的医师,经备案后即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 执业。

  取消卫生局对医患纠纷调解职能

  作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条例》多项规定着眼于解决医患矛盾。一是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处理医患纠纷社会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要求医 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到医患纠纷的调查、评估、协商、赔付等过程,减少医患双方的正面冲突,从而维护正常的医疗 秩序。中国保监会对此表示支持,并将通过授权深圳保监局的方式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

  为保障患者权益,《条例》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为进一步完善患者所享有的这一民事权利,《条例》在可复印病历资料范围方面,改变了 过去人为区分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的情况,在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前提下,在诉讼阶段须提供全部病历资料的背景下,明确患者有权查阅或者复印全部病历资料,从而 提高医疗行为的透明度,促进医患互信的建立。

  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调解中的中立性、公正性一直以来存在质疑,故《条例》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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