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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归10元打车费只愿付5元 遭的哥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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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23: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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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深圳一科技公司员工朱某在海南海口市打的,他认为10元车费不合理,只愿意支付5元。争执之下,的士司机周某忠掏出匕首,对朱某连捅四刀,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生前公司为他购买了商业保险,由于赔偿问题一直谈不妥,朱某的父母将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告上法庭。30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祸起10元车资

朱某曾到英国留学,出事那天,是他调到公司海口办事处工作的第五天。2013年8月10日13时许,朱某在海口市国贸大道省建行大厦门前拦下一辆出租车,的哥周某忠驾驶海口公交新月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并将朱某送到国贸一横路帝国大厦,出租车计价器显示车费10元。

当时,朱某认为路程只有约200米,只愿意支付5元车费。周某忠不同意并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与乘客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朱某欲离开,周某忠拦住他,二人发生争吵并引发斗殴,打斗过程中,周某忠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朱某见状逃跑但跌倒在地,周某忠追上朝朱某的胸腹部等部位连捅四刀,朱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3日死亡。

法庭上,朱某的父母表示,因为儿子刚到海口,人生地不熟,所以才会在短短距离内打车。没想到,25岁的朱某因此丧命。而其公司为朱某投保了《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非因工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75万元,被保险人为朱某,受益人为朱某的法定继承人。

一审判赔75万


朱某过世后,他的父母与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不过,保险公司在2014年4月21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称“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见义勇为行为除外)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拒绝理赔,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朱某的父母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因工伤害死亡保险金75万元。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现场录像只能体现开始时朱某与周某忠双方仅有互相推搡的行为,逐渐发展为互殴,但难以分辨是谁先行开始殴打对方。因此,保险公司辩称朱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保险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0日,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是朱某先打了周某忠一拳,而不仅仅是“推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官在听取了双方发言后,询问是否接受调解。朱某的父亲态度坚决:“不调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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