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强调P2P信息中介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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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 22: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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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在监管尚未明朗之初人们就这个问题争论了很久,到2016年8月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后,P2P才正式被定位为信息中介。

    而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有何区别?为什么要一再强调P2P信息中介的地位呢?在前段时间的雷潮中,很多出借人信心受损,从而提出了要求提前退出、平台进行垫付等要求,这从一定程度也反映了出借人不能很好的区分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所履行地职能和义务也不相同。

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的区别

    信用中介在金融市场中承担更多的风险防范职能,赚的是溢价的钱,即通过利差赚钱。比如银行,是典型的信用中介,在存款与贷款的过程中起到的是信用中介的作用。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形成资金池,再用池子的资金去发放贷款。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自身参与了交易,有风险的暴露。

    而信息中介则是利用市场的不对称,依靠提供信息来获取居间盈利的机构。信息中介的盈利方式比较简单,只做撮合服务,提供风险评估、信息公开、法律咨询等附加业务。

    以钱盆网为例,钱盆网谨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合规运营,其业务模式为:借款人有融资需求进行融资项目申请,平台进行风险评估后在平台网站披露该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出借人登录平台网站了解融资项目情况,自主选择出借项目及相应的出借金额,平台撮合成功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对应的债权关系,平台用户的出借资金直接由资金存管银行从出借人账户划拨到相应借款人账户。用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完全隔离,平台是作为居间方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自身没有参与交易。

为何要强调P2P信息中介的定位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P2P正式被定位为信息中介。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三条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义务作出了划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强调P2P信息中介的地位有助于网贷机构更加规范运营,同时避免平台非法自融的风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在暂行办法的规定中,上线银行存管更是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中介定位,使出借人的资金流向更加透明化。从监管层面来说,P2P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性质不同,强调P2P信息中介地位,更有利于加强监管,更有利于避免资金池的操作模式,强化平台的信息透明度。P2P行业只有明确坚守信息中介的地位,才能更加合规运营,行业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对于P2P参与用户来说,不管是出借行为还是借款行为,更好的明确各方责任和风险,才能更好的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出借前也应提高一定的风险意识,了解平台是否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运营,是否符合监管要求,规避违规运营平台,理性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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