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根良为电商问题开出药方 - 中国制造2025 - 先进制造业网-先进制造业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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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3 14:5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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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根良
        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正视与解决。3月11日,全国人大代表崔根良在北京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建议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并解决法律监管与经济发展的脱节问题。
       
          记者注意到,作为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崔根良代表的议案几乎从不涉及亨通自身主营的光纤光网、电力电网等业务,而是真正带有行业普遍性甚至社会全局性的问题,电子商务议案就是其中之一。
       
          我们越多越多的购物通过网络实现,一旦买到假货令人烦恼,大多只是退换货,很难获得赔偿。但其实已经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崔根良代表对电子商务这个方兴未艾的事物一点也不陌生。他建议强化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
       
          中国工业报:你这次提出的有关电子商务的议案似乎与亨通自身业务有一定距离。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崔根良:随着全球信息化的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已成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3万亿元,同比增长36.5%,交易规模跃居全球第一;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超过25万亿元。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发展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解决法律监管与经济发展的脱节问题,为电商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电子商务颠覆了传统的交易方式,是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典范,我们要用持续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一新生事物,促使它在前进中不断壮大、在壮大中不断完善。可喜的是,国家电子商务立法已进入审议日程,《电子商务法(草案)》已于2016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引导、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之间平衡各种利益诉求,根据已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有关规定内容,我建议在该法的草案的条款基础上,修改完善电商平台责任和信息保护方面的内容。
       
          中国工业报:你很关注消费者追偿问题中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崔根良:是的。我很关注《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五十八条关于消费者追偿问题。我建议修改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按法律法规对推介的商品或服务实行认证。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或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经营者追偿。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现代商品服务交易体系中重要的供给、需求的匹配服务商,在性质上,与各种集成各种商品和服务的商场是一样的,只是与实体的商场比更有效地对接来自全国各地、国内国外的各种供给和需求,并且不存在如实体商场所存在的场所、空间、数量等因素的限制。但也正是因为电子商务平台与实体商场存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决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不仅需要像商场一样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而且这种责任因其不同于实体商场的虚拟性等特点,在责任上应该与一般的商场有所区别。
       
          出于电商平台信息技术和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当电商平台以某种方式参与交易,如网站参与了对这个产品的推荐,通过竞价排名等方法向广告推荐者角色转换之后,电商平台如果出现侵权产品、假冒伪劣产品,那么电商平台更应该成为直接的责任方,对消费者直接负损失赔偿之责;并且,若电商平台违反行为严重或者恶劣的,还建立考虑增加惩罚性赔偿,从法律责任层面最大限度地避免电商平台不负责任的行为。
       
          中国工业报:你还提到要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崔根良:是的。我想这一点大家都感同身受。我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性质及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建议《草案》考虑以下建议:
       
          一是建立相应制度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和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细化电子商务平台对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及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对电商平台在收集、使用个人私密信息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合理设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起诉、索赔等配套制度,才可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有效促使电商平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存管、合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促使电商平台审慎地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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