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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人行发出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硬币 可投诉举报 关注户外运动装备,有帮助!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近日发出公告,西藏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硬币。
随着西藏旅游旺季的到来,区外进藏游客不断增多,游客携带小面额硬币在我区旅游景点、小商品市场、超市等地购物消费时使用硬币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近期部分商户或个人拒收人民币硬币的情况,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多次通过相关媒体呼吁公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硬币。
公告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公告强调,商户和个人收到人民币硬币后可以到西藏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存款业务,全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有网点都将无条件办理硬币存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也在各营业网点张贴了监督举报电话,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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