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业发展迅速,各种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如部分格式合同条款不公平、电信收费透明度低、部分电信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可真难为了消费者。昨日,深圳市消委会对几大电信运营商不合理条款进行评议。
开通套餐,没用满一个月但却要按整月收费。有运营商在客户入网协议中称,“基于现有技术条件限制,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同时,在客户入网服务补充协议中还提到,甲方若申请开通了乙方的资费套餐,自套餐生效月起,即使甲方计费当月的使用不足一个月的,仍需向乙方支付当月的全额套餐费用。
对此,市消委会点评认为,以上条款规定了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直接按一个月计收套餐费用,此种计费方式意味着可能消费者在计费当月仅享受了一小部分服务,却要承担当月的套餐费用,这对消费者来说很不公平。市消委会建议,在消费者停机、复机等当月使用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如果实际产生费用不超过套餐总价的,应以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剩余费用退回到未消费账户上。
有电信企业的少数格式条款有“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如某电信运营商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提出, 公司因系统升级、业务调整等原因对为约定协议期限的电信业务,在提前30日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可终止协议。
市消委会认为,《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非因法定事由或当事人协商一致,运营商不得单方面对资费套餐进行变更,而某电信运营商在提前30日通知的情况下运营商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直接违反了以上规定。
电信行业部分霸王条款
条款一:不足一月仍按月收费
基于现有技术条件限制,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欠费停机跨整月不收取月使用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条款二:随意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
公司可以适当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的资信状况。
条款三:单方面解除协议
公司因系统升级、业务调整等原因对为约定协议期限的电信业务,在提前30日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可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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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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