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 发表于 2018-6-16 17:53:28

深圳论坛管理制度内容2018版

深圳论坛管理制度内容(201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正常的讨论机制,规范论坛管理,保护广大聊友的正当权益,真正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聊友创造一个良好的讨论娱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论坛内的言论、信息、资料必须符合地方政府法规、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的有关规定,禁止一切涉及国家安全、有可能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唆使他人构成犯罪以及不文明的言论和信息。

  第3条 非法访问本论坛后台数据系统是不受欢迎的行为,禁止一切未经许可而非法进入本论坛数据系统或攻击本论坛数据程序。聊友需对自己在论坛内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聊友若在本论坛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系统的记录有可能作为聊友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4条 本论坛设立管理团队按以下序列设置:论坛坛主、总版主、版主、实习版主。

  第5条 毁损论坛形象和正当权益、损害聊友在本论坛的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二章 版主及管理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版主是论坛的管理成员,是代表坛主营造良好娱乐环境、维护论坛秩序、规讨论言行、自觉遵守管理制度的典范,是引导和带动聊友们文明讨论娱乐的代表;版主应当以论坛利益为首要利益;版主与版主之间要相互信任,协调工作。

  第7条 版主必须经坛主严格认真考察甄选方可就任。

  第8条 版主和普通的聊友在论坛内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必须行使本制度进行管理及投诉,版主在行使本论坛赋予的正当管理权利时受本制度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阻止、剥夺版主正当行使管理的权利。

  第9条版主有义务主动向新注册的聊友打招呼表示欢迎,让其感受到论坛的温馨和热情,积极耐心地解答聊友在讨论娱乐过程中的疑问,给予聊友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第10条 管理员团队必须接受广大聊友的监督,并对广大聊友负责,尊重聊友的权利,保护聊友的利益,杜绝滥用坛主赋予的管理职权的现象;坛主接受论坛注册聊友的投诉和建议。

  第11条 版主任职条件: 遵守本论坛管理制度、为人正直、语言文明活泼、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管理经验、能组织和活跃论坛气氛、能较好地回答和解决聊友在论坛内所遇到的难题,论坛在线时间长。

  第12条 管理应做好宣传管理工作,所有管理员不得以灌水为目进入论坛而忽视管理。

  第三章 聊友的权利和义务

  第13条 进入论坛的用户均为论坛的聊友,享有接受论坛的服务和帮助的权利,参加论坛组织的一切聊友活动,享有要求帮助、监督管理、检举投诉、建议改进的权利。所有聊友在本论坛的正当权益受本制度保护。

  第14条 聊友与聊友之间、聊友与管理团队之间具有平等的人生地位,应该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15条 聊友应遵守本室管理制度,从大局出发,服从现场管理的指挥和安排,根据能力和需要尽力完成现场管理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16条 聊友对现场管理的行为、做法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坛主投诉。

  第17条 未注册成员一样享受与普通聊友平等的待遇,管理及聊友应积极帮助未注册成员以鼓励注册成为本论坛聊友。

  第四章 规范要求

  第18条 姓名、昵称:姓名、昵称是每个聊友的重要标识,是个人追求、经历、观念的具体表现。论坛禁止任何使用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姓名、有损国家和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人物形象、不文明不健康的昵称;广大聊友必须重视和珍惜自己的姓名和昵称,维护好自己在论坛的个人形象。

  第19条 话题与语言:禁止在论坛谈论违反有关国际、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话题,禁止一切不文明不健康的语言和文字(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淫秽等言论和信息属于不文明不健康的语言和文字);讨论娱乐中在不产生误会的前提下,允许聊友使用自己所认识的地方方言。

  第20条 图片、肖像(头像)严禁带有色情、淫秽等性质。

  第五章 奖励

  第21条 论坛鼓励广大聊友为加快论坛发展建设、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活跃气氛、营造环境而出力出策,论坛将根据聊友对本论坛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度奖励。

  第22条 凡对论坛的发展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显著提高聊友队伍的,本论坛将给予的奖励,直至参与管理。

  第23条 对为论坛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提出具体方案、意见、方法,付之于实施并取得成效的,本论坛也将给予发放积分或金币等奖励。

  第24条 积极参与本论坛组织的有关有奖活动,并按要求完成有关操作,最终胜利的聊友,将得到不同适度的奖励。

  第六章 处罚细则

  第25条 对以下行为,将给予提醒、警告、禁用、删除ID等不同程度提醒及处罚:

  1 、使用有争议的昵称;

  2 、散布有争议的政治言论。

  3 、使用不规范昵称;

  4 、散布有争议的政治言论不听劝阻的;

  5 、发表和传播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恐吓性的等言论和信息(注:对于聊友在论坛内使用本地方言、默契用语、与比较熟知的聊友讨论娱乐时不受此限制。);

  6 、发表和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恐吓性的等言论和信息并且 不听劝阻的;

  7 、发表和传输任何辱骂性的、伤害性的、庸俗的,淫秽的等言论和信息的;

  8 、在论坛内发表大量重复同样内容语言的。

  9 、在论坛吵架、辱骂且不听劝阻的一方或双方;

  10、发表和传输任何非法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恐吓性的等言论和信息,经劝阻后仍继续再犯的;

  11、发表反动、色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漫骂、辱骂以及人身攻击言论的;

  12、进行性别歧视、种族歧视、个人侮辱、自侮辱、猥亵行为的;

  13、使用不雅姓名和昵称或者带人身攻击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用户名或昵称、故意模仿他人的用户名和昵称、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姓名和昵称的;

  14、辱骂管理或妨碍管理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15、借故管理员管理失误在论坛闹事经劝阻不听的;

  16、在论坛内故意反复宣传站点的;

  17、利用论坛进行非法活动或帮派活动的;

  18、对管理有异议且对管理的解释仍不满,经警告不听的将视为纠缠妨碍管理员工作的;

  19、有意不规范使用聊友权限导致论坛混乱者的;

  20、经多次处理后仍进行违反论坛制度规定的活动的;

  21、无理取闹经劝阻不听的;

  22、由于个人言论和行为给本论坛造成不良后果的;

  23、为达到个人目的弄虚作假的;

  24、以损坏本论坛利益来达到个人目的的;

  25、让其他聊友使用自己的ID号,造成论坛管理混乱的。

  第七章、版主及管理监督处罚准则

  第26条 版主应加强学习,熟炼掌握版主功能和论坛功能,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语言,注意使用文明用语。

  第27条 禁止版主毫无约束的行使本论坛赋予的权利,请广大聊友对版主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投诉,一经查实,论坛将依情况对版主进行降级或禁用、删除ID的处罚。

  第28条 版主在行使管理权限时,不得妨碍其他聊友的正常活动,版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得限制、阻碍、剥夺聊友的正当权益。

  第29条 对于版主的下列行为,本论坛将视情节和被投诉版主的事后认错态度进行相应处罚:

  1、版主轻度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应向聊友公开道歉。

  2、版主在论坛卖弄权势,或以权力威胁聊友,取消其版主资格。

  3、版主对论坛内发生的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等管理的,取消版主资格。

  4、版主首次发生行使管理权错误,错误编辑、错误删除等,必须及时纠正并向当事人公开赔礼道歉,为当事人挽回因错误处理造成的损失;对同一聊友发生二次或二次以上错误行使管理权的按滥用网管权力论处 。

  5、版主滥用权利,无故行使版主权力,经查实行为属实则取消版主资格;情节严重者降为新注册聊友;造成较大影响的删除其ID。

  6、版主发表反动、色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漫骂、辱骂以及人身攻击言论的一律取消版主资格,视情节给予将至新注册聊友或删除ID。

  7、版主密码被盗、让别人使用自己的ID号,其在论坛的不良行为视为本人行为;一经发现借用ID号一律取消版主资格;造成论坛秩序混乱者删除其ID。

  8、版主如包庇和纵容自己的朋友在论坛内的不良行为,视同不履行版主职责论处。

  9、如果版主之间出现了矛盾,请及时找坛主解决,不得在论坛内争执,否则按辱骂或损坏论坛形象、危害论坛利益论处。

  10、版主如遇较长时间内或其他特殊事务和特殊情况造成无法上网时,应通知坛主或找其他版主转告坛主,以便合理安排论坛的版主进行管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力。

  11、版主不允许参与聊友间的争吵,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12、禁止版主随意解除其他版主作出的处罚管制,一经发现,将视情况严肃查处。

  第八章 其他

  第30条 吵架、辱骂是指在论坛内聊友间因某一问题发生的争论;

  第31条 密码被盗用或ID借给他人或被他人乘机使用,其不良言论和行为视同本人所为,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第九章、附则

  第32条 深圳论坛保留最终解释权,本论坛管理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管理制度或有重复、遗漏等现象,聊友发现情况及时通知管理以便更新完善。
  附1 免责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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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 广告贴判定标准

  第1条 不符合总版规规定的、简单从字面上便可判定为广告的。
  第2条 为某个商家、某个公司、某种产品做隐性广告的。
  第3条 在ID、昵称、来自、签名档、头像等发贴时可以显示的个人信息中、在主题和回复中,表明商家身份、团购信息、公布群信息或者群号码、公布联系方式的。(原则上不禁止博客、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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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总规则解释权属于【深圳论坛】所有,并保留随时更新此规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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